根据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的规定 一、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原适用11%扣除率的,扣除率调整为10%。 二、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7%和11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6%、10%。 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。 首先我们**来系统数据准确性、出错风险、合规性等角度考虑,建议采用新增税码和税率的处理方案。基于这个前提,我们对业务层面如何应对和系统层面如何应对两方面进行了思考。 一、业务层面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: 作为购方,1.可鼓励供应商提前开票; 2.提前与供应商协商,确定17%增值税发票较后开票日期,以及当前未清合同含税价和后续含税价调整策略。建议在4月20日前完成。 作为销方,1. 4月份一定要开的发票建议提前开出,为月底系统调整做准备,不将发票拖延至5月1号后再开具,一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; 2.提前与客户沟通,确定17%增值税发票较后开票日期等相关事宜。建议在4月20日前完成。 作为财务,及时与当地税局沟通确认: 1. 5月1日之后取得的17%,11%的专票可以继续抵扣认证;(基本确认可以) 2.是否不受税率调整影响,5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终止及发生销售折让等业务,依然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。 3.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,财务人员需关注,由于本次税改,此部分业务会受到细微影响。 4.5月1日之前按照17%、11%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,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是否也应该开17%、11%; 二、系统层面 我们需从采购订单数据、入库数据、销售发票开具等方面进行分析。业务领域涉及采购端、销售端和财务端,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: 动态数据:针对采购端业务,采购订单和发票校验都将受不同程度影响。 我的建议是(1)对于未清采购订单,5月1号前,如果该采购订单尚未收过货,也未完成对账的,按照新的税率执行,需与供应商及时沟通,后续的仓库收货入库按照16%的税率入库; (2)如果该采购订单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收货,需与供应商沟通含税价合同的变更策略,与供应商商定一个开具17%税率的截止期,在截止日之前的,5月1日前尽量让供应商将原17%税率发票开具完,并预留发票在途时间,仓库按照采购核对好的及收货入库的数据以17%的税率入库处理。截止日后的收货,供应商按照新税率16%开具发票,仓库收货入库也按16%税率入账。 ⑶针对销售端业务,需项目部与客户进行协调,对于已出货未开票的规定一个截止期(建议为4月20日),在截止期之前按照17%开具增票,截止日之后的按照16%开票。对于开票周期较长的模具、产品需分次开票的,建议按照总价不变的情况下,在5月1日之后客户需要开票的按照新税率16%进行开票,不再按照原17%的税率开票。 静态数据:1. 5月1日之后发生的采购订单的税率使用调整后的税率16%; 2.财务科目需增加进项税金、销项税金为16%的财务会计科目; 3.客户销售发票在5月1日之后开具的使用新税率16%; 上述所说截止日是指在2018年5月1日前的某一天,对于截止日的确定建议各部门统一为4月20日。 更多详情欢迎垂询: 苏州思睿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总公司地址:苏州市人民路158号美地广场